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下同)依法组织实施,同时接受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资格预审分为合格制资格预审和评审制资格预审两种方式。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和技术标准,且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应实行合格制审查;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且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应实行评审制审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制资格预审,是指网上投标报名截止后,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资格审查时限,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远城区在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下同),对照市城建委中心数据库的企业信息,对报名的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第六条 资格预审实行合格制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只能对投标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和类别、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及项目经理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记录、拟派的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等级和类别等审查条件提出要求,作为合格制资格预审的依据。
经合格制资格预审,凡符合招标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投标申请人,即为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
第七条 合格制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拟定招标公告,送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查后发布;
(二)投标申请人在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上投标报名;
(三)投标报名截止后,招标人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采取核验市城建委中心数据库企业数据信息的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四)招标人将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的情况,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五)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载明的时限,将备案的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结果、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购领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招标文件的售价(需要随机分配标段或需要随机选择投标申请人的,应当公布随机抽签的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在武汉建设网和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时限不得少于24小时(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均不计算在内)。
第八条 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核验下列数据信息:
(一)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资质等级和类别是否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三)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拟派的项目经理是否受聘并注册于投标申请人单位、资格等级和类别是否满足招标公告要求、是否正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五)企业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六)企业是否因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或分包工程款,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和承接新的工程,并处于暂停期内;
(七)在最近三年内企业或拟派的项目经理是否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和承接新的工程,并处于暂停期内;
(八)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被暂扣,并处于暂扣期内;
(九)企业或拟派的项目经理是否因其他方面原因发生不良行为记录,并处于暂停投标和承接新的工程的期限内;
(十)以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上述有关条件是否满足招标公告要求,联合体各方是否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书,共同投标协议书中的各方责任是否明确。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在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前,将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书送达招标人。
第九条 资格预审实行合格制资格预审的,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在市城建委中心数据库中记录的数据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企业和拟派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类别满足招标公告要求,拟派的项目经理已经受聘并注册于投标申请人单位、且未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企业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企业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五)在最近三年内企业或拟派的项目经理未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和承接新的工程,并处于暂停期内;
(六)企业未因《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并处于暂扣期内;
(七)企业或拟派的项目经理未因其他方面原因发生不良行为记录,并处于暂停投标和承接新的工程的期限内;
(八)企业未因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或分包工程款,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处于暂停期内;
(九)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各项资格(资质)条件均必须符合要求,各成员单位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书各方责任明确。
第十条 招标人进行合格制资格预审后,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进行评标的施工招标项目,应确定不少于25名(含)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不足25名时,应确定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的施工招标项目,应确定不少于20名(含)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不足20名时,应确定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制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限,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现场接收投标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关于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规定,组成资格预审委员会,在招标公告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书送达截止后,组织对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审查评分,通过评分排名的方式,确定不少于12名(含)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不足12名时,应确定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如取至第12名投标申请人时,出现多个投标申请人的得分相同的情况,应确定全部得分相同的的投标申请人成为正式投标人。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实行评审制资格预审,除按照合格制资格预审的方式、内容和条件,对投标申请人的相关必要条件进行审查以外,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评审打分:
(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二)企业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本市、本省、建设部及国家级工程质量奖;
(三)企业承担的工程获得过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施工奖;
(四)企业被本市、本省及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示范企业”;
(五)企业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六)企业获得过本市、本省及国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
(七)企业获得过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3A企业”称号;
(八)企业为本市防汛抗洪、抢险救灾或社会公益性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各项评审内容,在评审中作下列界定:
(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是指在5年内的业绩;
(二)类似及以上工程是指企业承担过的工程,在规模、面积、造价、层次、跨度、结构形式、使用功能或特殊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等方面与招标工程相类似或高于招标工程的标准。
(三)企业获得的各种奖项,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奖项。有效期从发证、发文或公示之日算起,同一奖项的发证、发文或公示时间不一致的,以发文时间为准。各种奖项的有效期为:
1、国家级工程质量奖的有效期为4年,部级的有效期为3年,省级的有效期为2年,市级的有效期为1年;
2、部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示范企业”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示范工地”的有效期为3年,省级的有效期为2年,市级的有效期为1年;
3、本市“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有效期为1年;
4、国家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的有效期为3年,省级的有效期为2年,市级的有效期为1年。
(四)企业为本市防汛抗洪、抢险救灾或社会公益性事业,作出的突出贡献,是指5年内参加社会突发重大灾害的抢险救灾、承担过政府部门下达的突击性重大建设任务等有突出贡献,并受到市或区人民政府表彰,以及5年内在本市开展扶贫、助学募捐的资金达到一定数额。
第十四条 评审制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送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后,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申请人在网上投标报名后,下载资格预审文件;
(三)投标申请人按照下载的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书;
(四)招标人遵照法律法规关于组成评标委员会的规定,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其中,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抽取的资格预审评审专家不应少于资格预审委员会组成人数的三分之二;
(五)投标申请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限,向招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六)招标人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现场接收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
(七)资格预审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内容、标准和方法,对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详细评审,通过评分排名的方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
(二)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
(三)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资料的目录。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以及招标人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等;投标申请人选择招标标段的规定(如有标段划分);确定投标人的标准、方式、方法;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包装、标识要求;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时间安排;预审结果的通知与确认等。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 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当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属于按规定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的情形的,还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的,已经获取或递交了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应当重新报名并获取新的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和项目经理承揽工程的资质许可范围规定,对投标申请人和其拟派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和资质类别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人不得对投标申请人及其拟派的项目经理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或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
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和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已经获取或递交了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投标申请人。投标申请人应当重新报名、重新获取新的资格预审文件、重新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招标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招标人在对投标申请人提出资质等级要求的同时,不得提出增加资质类别的要求。
第十八条 投标申请人应当根据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书。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的企业概况;
(二)企业及拟派的项目经理完成的类似及以上工程情况(须提供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三)在建工程一览表;
(四)拟派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情况;
(五)企业及拟派的项目经理的资质(资格)、业绩、信誉等各项证明文件和材料的复制件;
(六)企业对所提供的资料无弄虚作假内容的承诺(格式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
(七)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还应当提供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相关情况及共同投标协议书;
(八)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实行评审制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申请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条 资格预审委员会按下列方法和要求进行评审:
(一)根据市城建委中心数据库中记录的企业信息,按照合格制的审查方式、内容和条件,对投标申请人的相关必要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对投标申请人的企业信誉、业绩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二)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各项评分指标进行评分;
(三)对评分结果进行汇总,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名单;
(四)按照得分对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由高至低进行排序,确定入选的投标申请人名单;
(五)形成资格预审评审报告,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在报告上签字后,提交给招标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工程分多个标段同时招标,并对投标申请人资质等级要求相同的,应采用随机平均分配的方式将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分配到各标段投标。
招标工程分多个标段同时招标,并对投标申请人资质等级要求不相同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实际情况划分标段,投标申请人按照自己资质许可的范围对应报名投标,并参加资格预审。投标申请人不得同时针对多个标段投标。
第二十二条 资格预审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按照评分排名的顺序,由高至低选择和确定规定数量的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但选择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的数量应当不少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数量,并将资格预审评审情况在武汉建设网和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上公示。
第二十三条 入选的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其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其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二十四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情况报告,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应当载明工程概况、资格预审工作情况、评审结果、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的方法及过程,投标申请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原因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 投标申请人可以通过武汉建设网和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上公示的信息,了解本单位的资格预审情况。投标申请人对本单位的资格预审情况有疑义的,招标人应当给予答复;投标申请人如认为招标人的答复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投诉。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认为资格预审活动可能存在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事宜。
第二十六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提出更换拟派项目经理等要求的,应当征得招标人同意。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的条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重新审查,并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进行补充备案。
资格预审实行评审制资格预审的,在报名截止时间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若已经确定个别投标人无法满足相应条件,或者个别投标人确认将不参加投标,招标人不能以此为由补充名额,允许其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原《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办法》(武建规〔2009〕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