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和《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界定,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一)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装修、修缮等。房屋建筑工程一般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屋面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建筑电气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电梯工程、智能化工程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般包括道路、排水、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地下通道、公共停车场、公共广场、管线管网、照明设施等。
(二)与工程建设密切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和材料,一般包括电梯、配电设备(含电缆)、防火消防设备、锅炉暖通及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楼宇自动化设备、音响设备、照明设备;建筑防水材料、建筑石材、建筑陶瓷、建筑涂料等。
(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代建、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保险、工程检测、工程监控等服务。
二、招标人在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第一次施工招标登记时,应向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包括工程规模、投资总额、工程地点、详细招标内容、标段划分、计划招标时间等内容的招标方案。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依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核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供《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和加盖项目审批部门公章的《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以说明其经济性质和项目投资的资金性质,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一)勘察设计招标:
1. 具有发展改革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备案的项目批准文件;
2. 具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 具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技术资料
(1)工程项目勘察招标时,应提供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符合要求的招标项目建设场地地形图等图纸。
(2)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标时,应提供招标项目的经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符合要求的招标项目建设场地地形图;符合规划控制条件、立项批复和充分体现招标人意愿的设计任务书。招标人进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招标时,还应提供经批准的总平面规划方案。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施工招标:
1. 具有发展改革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备案的项目批准文件;
2. 具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 具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技术资料;
(1)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具有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核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受理通知书》;
(2)既有房屋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在城市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原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的应急工程项目,具有满足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或技术资料;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监理招标:
1. 具有发展改革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备案的项目批准文件;
2. 已落实建设工程资金;
3. 具有满足施工监理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技术资料;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货物招标:
1. 具有发展改革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备案的项目批准文件;
2. 具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 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施工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的,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应当根据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各类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及基价表、费用标准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编制招标工程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应当于投标截止时间的5天(含)前,在武汉建设网和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上按单项工程向社会公布工程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不具备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
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规模和性质,分别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各种评标方法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即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包括工程合理价为主要内容的招标文件发售给潜在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响应并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合格性评审后,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的评标定标方法。
(二)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和技术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即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合格性评审后,再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且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中标的评标定标方法。
(三)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和技术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或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即指有关部门确定的试点示范工程、重大工程或者经申报审批的施工企业“四新”技术创新试验工程以及项目设计单位或设计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用了新技术、新工艺、新专利技术的书面证明等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不得任意提高技术标的评分比重,一般技术标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40%,商务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60%。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或者非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可以参照本规定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也可以采用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必须将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随同招标文件一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七、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招标人可自主选择。资格预审的审查方法分为合格制和评审制,资格后审只应采用合格制的审查方式。
资格预审实行合格制资格预审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只能对投标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和类别、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及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设计总负责人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记录、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设计总负责人等)的执业资格等级和类别等硬性条件提出要求,作为合格制资格预审的依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通过核验市城建委中心数据库的企业数据信息的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经合格制资格预审的,凡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即为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
资格预审实行评审制资格预审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资格评审的内容、标准和方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查备案。遵照法律法规关于组成评标委员会的规定,组成资格预审委员会,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接收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组织进行综合评审,按排名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同时发布,发布期不得少于5日。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截止时间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保持一致。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先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方可进入评标程序。
招标人不得对投标申请人及其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设计总负责人等)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或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
招标人不得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中未明确的事项和条件,作为资格预审条件限制和排斥投标申请人。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资格预审情况,在武汉建设网和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八、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应根据招标类型的不同确定相应数量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施工招标项目。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和技术标准,且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应实行合格制审查;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且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应实行评审制审查。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施工招标项目,当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进行评标的,应确定不少于25名(含)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不足25名时,应确定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的,应确定不少于20名(含)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不足20名时,应确定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的,应确定不少于12名(含)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不足12名时,应确定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二)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的,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3名,且不多于7名(含)时,确定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超过7名时,由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不少于7名(含)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采用评审制资格预审的,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通过评分排名由高至低的次序,确定不少于7名(含)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三)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的,应当确定全部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入评标程序。
九、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对工程技术上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划分标段,并尽可能使得各标段的建设规模、单项合同估算价等关键指标一致,适用的评标办法相同。
(一)施工招标标段划分的原则为:
1. 房屋建筑工程
(1)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可将一个单位工程划分为一个标段,也可将多个单位工程合并为一个标段进行招标。
(2)地下室工程:一个单位工程的地下室工程不得划分标段进行招标。
(3)装饰装修工程:一个单位工程的幕墙工程不得划分标段进行招标;一个单位工程的室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划分标段进行招标;一个单位工程内由同一发包人发包的室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确实需要划分标段的,应按照建筑的功能分区或每个标段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低于500万元(含)进行标段划分。
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道路工程:一般按长度划分标段,每个标段不得少于1㎞。
(2)桥梁工程:一般不得划分标段进行招标,确实需要划分标段的,一般应按正桥和引桥划分标段。
(二)监理招标标段划分的原则为:
一般不划分标段。确需划分的,标段数量不应多于该招标项目的施工招标的标段数量。BT项目监理招标标段划分可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进行。
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受理单》范围内明确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一般不应分期招标。
十一、招标项目分多个标段同时招标,并对投标申请人资质等级要求相同的,招标人应当发布一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结束后,将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随机平均分配到各个标段进行投标。
招标项目分多个标段同时招标,并对投标申请人资质等级要求不相同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标段划分的实际情况,分别发布招标公告,投标申请人不得同时针对多个标段投标。
十二、投标申请人参加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的投标时,需要进行法人委托的,应当委托拟派的项目经理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负责投标报名、报送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参加招标会、踏勘现场、答疑会、开标会等活动,并负责处理本企业在该项目投标活动中的相关事宜。
十三、招标公告中设置的投标申请人资质条件在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的同时,确有必要的,可增加使用国家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满足招标项目要求的资质。
十四、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招标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一)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的数量不足三个,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的,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并甄别原因,在保证满足法定资质资格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条件。
(二)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当该澄清或者修改涉及下列内容的,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1. 更改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投标申请人或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的资质等级、资质类别条件的;
2. 招标内容发生重大变更,造成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方法或评标办法或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资质类别发生改变的;
3. 因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的原因,造成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方法或评标办法发生改变的;
4.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与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招标项目投资额差异较大,且招标人未能做出合理说明或者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变更的情形。
十五、因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违规组建或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未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受贿等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或其成员的违规行为导致的资格预审失败,应重新组织资格预审。
十六、一个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同时参加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投标时,若同时中标,应当在中标后告知招标人,并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拟派的项目经理的同等标准进行更换。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即在企业数据库中锁定,在承担中标项目施工任务期间,不得参加新的项目投标。工程项目临近竣工,项目经理应凭经招标人书面同意的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核销手续,方可参加新的项目投标。
投标人中标后,直至中标的工程项目完工,不得无故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拟派项目经理。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当事前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再到施工许可证发证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七、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发售截止时间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保持一致。
十八、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设置暂估价的,暂估价与单项合同估算价占比一般不得超过30%,且设置暂估价的原因应尽量限于下列方面:
1. 新型、非通用、或单一来源的特定材料以及同类材料价格在不同品牌、品质、产地之间价格差异较大且招投标阶段因时间紧迫,不适宜作出确定性合理价的;
2. 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不够完整齐全、设计深度不够、技术参数不明等或工程设计明确有特定艺术或特定技术要求需二次深化设计的;
3. 专业工程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总承包商无法自行完成的仅有少数专业施工队伍具备施工资质的;
4. 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形。
十九、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时,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二十、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必须提交。投标保证金数额按照项目估算价2%的比例计算,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日内,必须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差额担保。
招标人按有关规定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或货物款的支付担保。
二十一、招标人若不具备自主组织招标的能力,应当依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承担委托合同约定的招标事宜。
二十二、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登记制度。凡在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由市城建委统一登记,并将其人员信息录入市城建委中心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二十三、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货物招标项目,若招标人发布招标控制价的,应当于投标截止时间的5天前,在武汉建设网和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上进行。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在概算投资范围内。
二十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招标,招标人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也不得委派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等其他人员参与评标,其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均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评标专家因不良行为被公示的,公示期内不得参加评标活动。
二十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有关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改变了已暂停公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的,应该重新公示纠正后的全部中标候选人名单及相关投标信息。
二十六、因评标委员会的违规组建或评委违规行为或评委受贿等由评标委员会或评委原因导致的招标失败,可重新评标。
二十七、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中标公示内容应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的结果、开评标时间及地点、唱标记录、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包括: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工期目标、质量目标、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信息等)、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等。
二十八、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中标通知书同时提交给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投标有效期内未进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的,应重新组织招标。
二十九、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中介机构等有下列行为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还应当实行招标投标资格限制。
(一)建设单位有拖欠工程款,施工企业有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或分包工程款行为的,一律暂停其新项目的招标投标资格;
(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的,在暂扣期内不得参加投标和承接新的工程;
(三)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发生市场不良行为被公示的,在公示期内,不得参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投标,不得承揽新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施工和服务业务;属于社会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其投标及承揽新的工程项目施工和服务业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限制的其他行为。
三十、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节能等强制性条文的,应责令整改,并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实行招标投标资格限制。
三十一、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先行开工等严重违反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除对当事人依法给予处罚外,还应当实行招标投标资格限制。
三十二、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涉及武
三十三、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原《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武建规〔2009〕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