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白果镇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项目
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实施单位:麻城市国土资源局
项目施工单位:
签订日期:
第一章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麻城市国土资源局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麻城市白果镇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项目
2、承包方式:固定单价承包(综合单价)
3、承包内容: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其他工程等
4、监理单位:
第二条 工期
1、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2、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3、总日历工期: 天(延误项目工期的,按乙方投标文件承诺的处罚条款按日进行处罚)
第三条 工程任务
见招标文件附工程量清单
第四条 工程技术要求:达到《土地整理标准》、相关技术规范及规划设计方案等要求。
具体施工设计参数及设计标准详见施工图。
第五条 合同价款 (小写 万元)
第六条 合同文件能互相解释,互相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及附表;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规范;
7、图纸;
8、招标文件、承包人的投标文件;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二章 双方一般责任
第七条 甲方代表
1、甲方将派工作人员进驻施工现场作为全权代表,乙方必须服从甲方代表的指挥。
2、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后任者将继续承担前任应负担的责任和承诺。
第八条 工程监理
1、甲方将确定工程的监理单位,乙方必须服从监理单位的管理。
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全权负责项目工程监理。
3、乙方申请拨付工程款及工程结算必须由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和确认。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甲方不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4、监理单位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材料、配件,有权通知乙方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乙方停工整改、返工。乙方得到监理单位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第九条 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2、对施工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负责记录、签证。
3、甲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第十条 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按时开工,并保证在合同规定的的工期内项目完工。
2、在工程开工7天前,提供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监理单位。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以及所发生的费用。
4、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应合理安排施工作业。如有施工扰民,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5、已完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6、保证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符合有关部门规定,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文明施工,并承担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做到工完场清,交工前场内所有施工机械、设备、剩余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清运出场,将场地地坪清理至设计高程。
7、向甲方按月提供工程进度及施工计划报表、工程事故报告、工程量计量原始记录、单项工程质量评定资料、施工日志、测量放线及复核记录、施工试验记录、施工记录等。
第三章 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
1、在本合同内的专业工程开工14天前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确认后使用,如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在7天内完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2、乙方必须按已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按受甲方代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质量与验收
第十二条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和工程监理单位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为保证工程质量,乙方需按中标价的10%向甲方提交保证金(其中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各5%)。
施工中经检查、检验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按甲方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并承担其返工、修改的费用。
第十三条 乙方竣工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和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
竣工工程质量经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工程监理单位提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乙方承担返工、修改所发生的费用,经返工、修改后仍达不到合格条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总工程价款的百分之五罚款,由甲方在工程款内扣除。
第五章 材料供应
第十四条 由乙方负责自行采购工程用的材料,所有材料均应附有材料合格证明,材料进场时甲乙双方及监理单位应参加验收。
1、进场材料必须有材料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内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
2、进场材料应按批次进行鉴证抽样试验,施工中如监理单位认为必要时,应对材料进行复检,如不合格材料检测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章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五条 工程款的支付
1、项目工程款的拨付按照工程进度符合合同要求、质量达到行业标准、资料齐全完善等“三同步”的要求拨付工程款。
2、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按工程进度进行申报。分为两个时点,2011年12月26日, 2012年5月30日。施工单位报送的拨款资料必须经甲方代表初步审核同意后,施工单位方可报请监理单位审核签字,甲方将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初步估算工程进度款进行审核后按“三同步”的要求计划拨付工程款。乙方报送的拨款资料必须在规定的时点以前按以上要求完善好并报送国土局整理中心,乙方报送逾期甲方在本次拨款中将不予办理。项目完工后,甲方将予以拨付累计不超过工程量计算价款70%的工程款。
3、各施工单位必须在甲方要求的申报期限前完善其各类资料,甲方将进行严格的审核,对施工单位逾期报送拨款资料、拨款资料不全、监理单位签章不到位或已完工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本次拨款将不予受理。
4、对每次拨款没有达到工程拨款条件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甲方的要求整改到位后,经甲方和监理单位共同审核确认后在下一次申报期限内再予以办理。
5、各施工单位在合同工期内完工,质量达到行业标准,相关资料及手续完善的,可申请分部工程验收。待甲乙双方完成工程结算后,乙方可申请拨付累计工程款至结算总金额的80%。剩余工程尾款将在该项目通过省厅竣工验收,省财政厅下达了余下工程款时再予以支付。
6、对在合同工期内未能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施工单位,甲方将责令乙方停止施工并不再拨付未完工工程部分的工程款,未完成的工程任务将由甲方重新确定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甲方认定的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误工期的或因特殊原因甲方调整工期的除外)
7、甲方将采取财政直接支付的方式通过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将工程款直接打入施工单位的基本帐户或该公司设立的项目部临时结算帐户。
第十六条 保证金的返还
项目竣工后,甲乙双方共同完成了竣工结算后,甲方退还乙方5%的履约保证金。省国土资源厅下达项目竣工验收批复满一年后,甲方退还乙方5%的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的返还实行按“原渠道”返还的原则,即保证金从哪个账户转入就退还到哪个账户。
第十七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做调整:
1、合同价款的调整必须由甲方书面确认并通知乙方。
2、乙方实际完成工程任务少于合同规定时,甲方按乙方未完成工程任务结合该项目工程预算单价核减合同价款。
第七章 设计变更
第十八条 乙方必须按甲方提供规划图中各单项工程的具体位置及工程任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甲方确认需变更设计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应的图纸和说明。如乙方认为需变更设计或增减工程量时,应书面报请甲方同意,待甲方书面回复后方可作调整。乙方擅自修改甲方规划设计并进行施工,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要求乙方按原规划设计要求重新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八章 竣工与结算
第十九条 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在竣工验收10天前,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以下竣工验收资料三套。
1、由设计变更引起增减工程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洽商记录;
2、中间验收记录、工程施工试验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等技术资料;
3、工程竣工图件。
第二十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采取竣工一次结算的方式。
1、工程量。项目结算工程量以竣工验收时甲方、乙方、监理单位和结算审核方四方书面确认的工程量为准。
2、结算单价。项目结算单价为乙方中标时投标文件中确认的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出现工程变更或增补工程项目时,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适用于变更或增补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没有适用于工程变更或增补的项目时,则由甲方根据《土地开发整理定额标准》,参照乙方投标时的材料报价及组价取费原则,确定结算的单价。施工期间,对施工材料、人工、机械等费用的价格浮动造成的风险由乙方承担,项目结算单价不做任何调整。
3、结算最终金额。甲方委托的结算审核单位对乙方报送的工程结算书的审核结果只作为甲方拨付工程款的依据,工程结算最终金额以省财政厅资金核查结论及省审计厅的工程专项审计结果为准。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工程竣工后,应在15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竣工报告及初步竣工图,乙方未提交的,视同乙方未完工。甲方收到乙方竣工报告后,即组织甲方、乙方、监理方、工程结算审核方“四方”参加的初步验收。
“四方”验收完成后,乙方应于20日内提交工程结算书及相关取费依据。乙方不提交或未能按时提交,视同乙方放弃提交结算书的权利,甲方停止拨付工程款。对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书,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收到乙方工程结算书并审查完毕后,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审核完毕后,乙方在10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自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保修期为一年。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争议。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甲方上级主管部门调解。
第二十五条 安全施工。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承担任何因素造成工程、财产、人身伤害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甲方概不负责。
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协议签证资料均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在竣工结算、甲方工程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章): 乙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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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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